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粤1973执3469号之一
另查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镇田头村××棕榈××、××、××、××、××、××、××、××、××、××、××、××、××、××、××、××、××、××、××、××、××、××、××、××、××、××、××、××、××、××、××及××共××套房产,查封期间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现案外人东莞市泽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17)粤1973执异333号案予以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故本院暂无法处理上述房产。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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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梁 晨
人民陪审员 惠圆圆
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
书 记 员 钟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