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22民初2148号
原告:钟山县富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回龙镇回龙街9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站前路低埒村190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郑锡,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钟山县富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钟山县富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县富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县富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888元,由原告钟山县富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黎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