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23民初183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菖蒲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同意协商解决全部诉讼标的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艳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