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3民初39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汪祥银,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敏,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菖蒲村八组。
原告***与被告***、***、汪祥银、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汪祥银、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辉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