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513号
原告:***舸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馆。
法定代表人:朱睿。
原告***舸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舸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