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2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7905931536。
法定代表人:汪正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鄂1223民初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共计2,044,1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凡明审判员黄凡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昌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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