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崇阳港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23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4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崇阳港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子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崇阳港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划拨该存款,依法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