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725执47号
被执行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与索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姚伟。
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河南鹰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佰瑜审判长肖成军
审判员 乔 向 阳
审判员 李 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佰 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