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余立城,系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家盛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家盛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新港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故不能采信***在该笔录中的证言。1、***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只有一个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违反了询问证人时必须有两个工作人员的规定,询问程序严重违法。2、***称,《询问笔录》记录的询问地点和实际询问地点不符。(二)***现再次出具符合客观事实的证言,证实其并不是接受家盛分公司的委托到现场处理本案事故,没有书面的委托书。事发当天,家盛分公司的员工***叫***去现场看看情况,在现场派出所人员了解到***是家盛分公司的员工而对其进行询问。(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精神,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来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在中山大学拆机业务中,完全是自己招用、安排工人进场施工,且所招用的人员无需经过家盛分公司的同意,且同时还可以接其他的活,能够自主调度施工时间。可见,**与家盛分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无需接受家盛分公司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家盛分公司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答辩称:1、***在《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是家盛分公司的员工。2、广州市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作的六份询问笔录中,***陈述**是在家盛分公司工作,***称***辞职。上述内容均证实**是家盛分公司的员工。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再审时,家盛分公司提交了***、***的书面证言以及借条、收据、通话记录、照片、广州市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作的六份询问笔录等证据复印件。***的证言称其接受询问时身体不适、情绪紧张,做完笔录后才意识到陈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证言称其叫***去了解情况,并无公司授权委托。广州市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作的六份询问笔录分别是针对涉案拆装工程的发包人中山大学的工作人员**以及与**一同作业的***、***、**、***所作。其中**陈述由其”负责与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先生商洽空调机拆装业务”;***陈述其”2014年2月25日入职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填写了一份个人简历,口头协议做满一年按保底4000元月薪,按件提成……公司***把去中山大学拆除20台空调的派工单交给我和**……3月7日,我们又叫了***来帮忙”;***陈述其”2014年2月底入职,口头协议做满一年按保底4000元月薪,按件提成,不满一年辞职扣除当月工资的50%……我告知**我即将辞职,**自己想把中大任务做完后再辞职和我一起做”;***陈述”**今年2月底进了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家盛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盛分公司与**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提供的《询问笔录》显示,***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称**是家盛分公司的员工。从形成时间来看,该笔录是本案事故发生后第一堂笔录,应更能反映客观事实;从笔录内容来看,***对于**是家盛分公司的员工、入职时间、公司关于员工的保险制度,甚至公司没有为**购买意外伤亡保险的原因均陈述清楚、前后连贯。***是家盛分公司的员工,亦是家盛分公司中负责联系涉案拆装工程的人,应当知道家盛分公司与**之间的关系。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亦无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依据***的陈述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合理。现本案中,***又称其是因为身体不适、情绪紧张导致陈述与事实不符,该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亦与其当时清晰的陈述不符,再考虑到***是家盛分公司的员工,在**与家盛分公司发生争议后再推翻原陈述而作出对家盛分公司有利的陈述,可信度低,故本院对***在本案中的书面证言不予采信。家盛分公司所主张的《询问笔录》的记录人、记录地点的问题均无证据证明,且该问题与***的陈述的真实性亦无直接因果联系,故家盛分公司以此为由否认《询问笔录》的证明力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
此外,家盛分公司提供的借条、收据、通话记录、照片,均不能反映出双方之间的关系。广州市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作的六份询问笔录中,***、***关于其二人入职家盛分公司的情况以及***辞职等陈述,进一步印证**是家盛分公司的员工。虽然上述笔录也反映出**在工作中可以叫其他工人来帮忙,但亦显示**要接受家盛分公司的派工单等工作安排,并非完全不受家盛分公司的管理。且笔录显示,与**一同作业的***自己陈述是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并非**招用并安排施工。因此,仅凭笔录反映出来的松散的工作管理模式,不足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综上,家盛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家盛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家盛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适
代理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
书记员袁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