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8财保17号
申请人:广东广视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莲子坊南区二路2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60452U。
法定代表人:陈登贵,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开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上饶市华中上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工业园区芦田轻工业基地华中天阳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6YJ8KXY。
法定代表人:梁伟忠,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东广视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4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饶市华中上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14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东广视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325514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8月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广视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华中上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146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广视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世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付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