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水空调净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水空调净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民初3053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泰美路**新华医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许尚峰,董事长。

被告:广州天水空调净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琼。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水空调净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桑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