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中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广州新中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3509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中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6号12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新中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周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