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229执1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路局塘湖大道班房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宇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98号怀化大厦国际名品城27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湖南天宇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宇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1229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天宇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6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8176元、执行费57425元。已执行到位2011999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已缴纳,其余部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以(2018)湘1229执173号之二执行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产权证号:00××33)和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产权证号:00××64)的上述两处房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9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茂武
审判员 罗 琦
审判员 胡兵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