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湖北星球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802民初3093号 原告: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3号C栋9层06之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RH8L122。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鑫金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星球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1468071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035226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荆门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9号(星球酒店)酒店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9972720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1582293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63年5月6日,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 被告:***,女,生于1963年7月19日,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 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致合伙企业”)与被告湖北星球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国际酒店”)、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置业公司”)、荆门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家俱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晨致合伙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球国际酒店偿还借款本金34150000元及截至2022年8月15日的利息8190230元、罚息3530116.676元以及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234023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六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3.原告对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道××号建筑面积为6330.70平方米的房地产[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3号;土地证号:荆国用(2015)第2×**;他项权证号:鄂(2019)掇刀区不动产证明第2××7号]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星球置业公司、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星球家俱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与星球国际酒店签订编号为BB000114007C-02的《最高额融资协议》,约定:星球国际酒店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可向汉口银行申请使用38500000元的最高融资额度。 同日,汉口银行与星球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编号为DB000114008P-01的《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基于星球国际酒店向汉口银行提出最高额融资申请,星球酒店管理公司自愿以其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道××号建筑面积为6330.70平方米的房地产[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3号;土土地证号:荆国用(2015)第2××1号]于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在最高债权额度为385000**的范围内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证号为:鄂(2019)掇刀区不动产证明第2××7号,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5月12日,汉口银行与星球国际酒店签订编号为BB000117004A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50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合同属于编号为BB000114007C-02的《最高额融资协议》项下的具体合同。合同签订后,汉口银行依约于当日发放了35000000元的贷款。 为确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汉口银行与星球置业公司、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星球家俱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分别签订编号为DB000117007K、DB000117007J、DB000117007I、DB000117007A的《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合同》,分别约定:基于星球国际酒店向汉口银行申请贷款,星球置业公司、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星球家俱公司、***、***分别自愿为主合同编号为BB000117004A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5月11日,因星球国际酒店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故与汉口银行签订编号为BB000117004A-01的《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申请展期的贷款本金为34570000元,展期期限为12个月,星球置业公司、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星球家俱公司、***、***承诺继续为星球国际酒店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2019年5月10日,汉口银行与星球国际酒店、星球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编号为BB000117004A-YQ01的《借款延期合同》,约定:申请延期的贷款本金为34200000元,延期期限为12个月。同日,汉口银行分别与星球置业公司、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星球家俱公司、***、***签订编号为DB000117007K-YQ01、DB000117007J-YQ01、DB000117007I-YQ01、DB000117007A-YQ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星球置业公司、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星球家俱公司、***、***分别自愿于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在最高债权额度为34200000元的范围内,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8月13日,星球国际酒店再次申请延期还贷,汉口银行与星球国际酒店、星球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编号为BB000117004A01的《借款延期合同》,约定:申请延期的贷款本金为34150000元,延期期限为12个月。同日,汉口银行分别与星球置业公司、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星球家俱公司、***、***签订编号为DB000117007K-YQ02、DB000117007J-YQ02、DB000117007I-YQ02的《保证合同》以及编号为DB000117007A-YQ02的《个人担保合同》,约定:星球置业公司、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星球家俱公司、***、***分别自愿为编号为BB000117004A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此,编号为BB000117004A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延期到期日为2021年5月12日。 2021年6月25日,汉口银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签订了《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汉口银行将对星球国际酒店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华融公司。双方于2021年10月10日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 2022年5月26日,华融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融公司将其对星球国际酒店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双方于2022年6月15日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 现六被告均未依约还款。截至2022年8月1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4150000元、利息8190230元、罚息3530116.676元。 六被告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本金金额无异议,利息由法院审核。因疫情原因,请求法院酌情降低利息、罚息、复利金额;2.***是以***配偶的名义签名,不属于保证人,只能以与***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上述原、被告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和***的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凭证、公司客户提款申请书、2019年5月14日由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汉口银行、星球国际酒店三方签订的抵押人同意对延期后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协议》、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转让协议》、湖北日报的公告、债权转让确认函、利息计算明细表。 六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六被告认为保证合同中***是作为***的配偶签名,并非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对《债权转让公告》有异议,认为未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对利息计算明细表有异议,计算的利息过高,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酌情降低。 经本院审核,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于***签名的身份,编号DB000117007A***、***与汉口银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合同》第14页、第16页都明确载明***系保证人,并未载明***系作为***的配偶签名,本院对被告的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该《个人担保合同》予以采信。债权转让人、受让人均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该通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债权转让公告》予以采信。利息计算明细表系原告自己计算的,对于其中符合合同约定的计算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计算金额,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补充确认如下事实: 编号为BB000117004A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0%,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并按此利率对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计收复利。该合同实际执行年利率6.09%。 编号为BB000117004A-01的《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本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0%,逾期罚息利率参见主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执行。该合同实际执行年利率6.65%。 编号为BB000117004A-YQ01的《借款延期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本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0%,逾期罚息利率参见主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执行。该合同实际执行年利率6.65%。 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BB000117004A01的《借款延期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延期贷款利率,依贷款实际延期后的新的贷款期限(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延期期限之和)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档次。延期贷款利率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延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减40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逾期罚息利率参见主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执行。 另查明,2020年4月20日的一年期LPR为3.85%。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有金融借款、保证和债权转让三个法律事实,其中金融借款、保证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债权转让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均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原告系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向被告主***,案由应更正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从华融公司处受让债权,华融公司从汉口银行处受让债权,债权转让事宜均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依法对债务人星球国际酒店发生效力,星球国际酒店应该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即原告同时取得了汉口银行享有的担保权利,有权向抵押人和保证人主***。 关于原告主张偿还的债权金额。因六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本金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星球国际酒店偿还借款本金3415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金额。对2017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的利息,原告均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期间利息予以支持。对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即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减40个基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没有依据,应以贷款延期日2020年5月12日的一年期LPR3.85%减40个基点3.45%计算,则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1178175元(34150000元×3.45%)。上述利息合计7882880元。对于逾期以后的罚息和复利,以逾期后的本息之和4203288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逾期时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为年利率5.175%(3.45%×1.5倍),自2021年5月12日计算至清偿日止。 原告还主张对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道××号建筑面积为6330.70平方米的房地产[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3号;土土地证号:荆国用(2015)第2×**他项权证号:鄂(2019)掇刀区不动产证明第2××7号]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主张星球置业公司、星球酒店管理公司、星球家俱公司、***、***对星球国际酒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还主张六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星球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4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1日的利息为7882880元,2021年5月12日至清偿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420328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 二、原告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荆门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道××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国用(2015)第2××1号;他项权证号:鄂(2019)掇刀区不动产证明第2××7号]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荆门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星球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52元,减半收取128076元,由被告湖北星球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荆门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333333(汇款到子账户的“-”,请选择英文输入法半角状态下最短且位于中间位置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