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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337834。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158229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973064.1元、利息1485509.53元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5859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雄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