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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执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337834。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荆门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9号(星球酒店)酒店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9972720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158229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荆门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借款本金4490310.77元、利息968247.50元及罚息、复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对被执行人荆门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虎牙关大道9号(星球酒店)幢20层2001号房1266.14平方米及该房屋所占有土地(分摊面积)247.32平方米的贷款抵押房地产【荆掇土他项(抵)第2014336号及荆门市房他证掇刀区字第311019**项下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为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0010054号中的2001号房,土地使用权证为荆国用(2014)第6××8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雄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