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50、5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92037D。
负责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158229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城南大道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4177721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5000元、执行费972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雄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