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执1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158229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清收欠款提成1705000,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9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熊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