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执异8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50、5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92037D。 负责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73937356A。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158229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城南大道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4177721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2022年3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2021)鄂0804执104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掇刀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达公司申请称,工行掇刀支行与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80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案号为(2021)鄂0804执1042号。2022年2月18日申请人信达公司与工行掇刀支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双方于2022年2月17日在《湖北日报》公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因申请人已依法受让了(2021)鄂080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请求将(2021)鄂0804执1042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信达公司向本院提供:1.信达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2年2月18日信达公司与工行掇刀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2021-0022-05】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的系申请执行人对借款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2022年2月17日在《湖北日报》上登载的工行掇刀支行与信达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4.债权转让确认书。 本院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工行掇刀支行将对被执行人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债权通过转让方式,转让给信达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通过登报方式进行了公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债权人通过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方式,并对债权转让事宜予以公示,均符合法律规定,对信达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2021)鄂0804执104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解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