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三终字第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佘吉武,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庭审开始,均未提出仲裁协议的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之规定,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原审裁定以在庭审中发现仲裁协议条款,法院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安德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媛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