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3民初1404号
原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增,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白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