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3409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准,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解放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6084171H。
法定代表人:王烨,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涛,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泰,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