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29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准、王建男,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6084171H。
法定代表人:王烨。
原告***诉被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