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雇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0185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雇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