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博鑫工程维修队、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1民初1803号
原告:瓦房店市博鑫工程维修队,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市松树镇向阳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1MAOXKX2F17。
经营者:***,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5608913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何屯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8078430E
原告瓦房店市博鑫工程维修队与被告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瓦房店市博鑫工程维修队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大连华凯大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被告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市博鑫工程维修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应退返原告瓦房店市博鑫工程维修队903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苍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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