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090号
申请人: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3号(慧港国际)八栋第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15722451。
法定代表人:谭炳樵。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劳嘉韵,均系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6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81248680N。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
申请人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6692号],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8804.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8804.8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41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