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2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3号(**国际)八栋第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15722451。
法定代表人:**樵。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0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执行费813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财产查找:经向全国执行查控网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财付通账户及银行账户存款。
处置情况:
一、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458.38元;
二、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为7094********CNY0的银行账户存款158.67元;
三、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为3160********_156_1的银行账户存款10728.86元;
四、依法扣划本案在诉讼阶段以(2022)粤0604执保2796号冻结的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6228********的银行账户存款451.40元;
五、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存蓄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21********的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暂不扣划;
六、本案扣划款项合计11797.31元,扣除执行费813元,余款10984.31元(含诉讼费1901元)退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消费。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26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瞿 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一:当事人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送达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平中路65号鸿晖产业新城4栋9楼
被执行人:**,联系电话:无
附二:申请人收款账户
户名: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佛山农商银行大福支行
账号: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