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20927号 原告: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3号(**国际)八栋第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15722451。 法定代表人:**樵。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工程款56396元;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利息为3060.9元(以763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3日计算至2021年12月29日利息为1967.91元;以563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5日利息为1092.99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合同分类编号:20210408),约定被告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办公楼C座4层、7层档案库消防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工程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109136.00元。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被告预付合同总价30%给原告作为订购气体灭火设备款,工程完成后调试开通运行正常经验收合格5天内被告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工程款。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开工,于2021年4月21日按照《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完工,同年4月27日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原告、总包方隆腾建设有限公司共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表确认“施工单位已按设计图纸完成工程。符合合同及技术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同意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消防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30%工程款即32740.00元,于同年5月3日前付清剩余的70%工程款即76396元。但被告仅在2021年4月15日支付32740元没有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见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告出具《律师函》催收上述款项,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于2021年12月29日支付20000元后就没有再支付任何款项,余下56396元工程款拖欠至今。其后原告虽继续向被告催款,于2022年3月30日又再次向被告寄送《律师函》,但被告一直推托未付。根据《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396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5日为3060.9元,从2022年7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全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6元,财产保全费615元,合计19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