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民初11602号 原告: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215号、2017号1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邦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7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司向合邦公司支付工程款749982.6元及利息(以749982.6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2029.11元);2.本案诉讼***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合邦公司与***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合邦公司承包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酒店副楼及商业小镇外立面精装修工程GRC材料供应及安装。协议签订后,合邦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司未按约定全额支付工程价款,故合邦公司提起诉讼。 ***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合邦公司(乙方)与***司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精装修项目部(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合邦公司承包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酒店副楼及商业小镇的外立面精装修工程GRC材料供应及安装。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内容。合同第1.3条约定“GRC线条制作安装,GRC造型柱,GRC造型门头造型,GRC其他构件等”。二、承包方式。合同第1.4条约定“包工包料”。三、工程价款。合同第5.1约定“本工程价款采用综合单价(见报价清单)一次性包死(包含二次深化设计……措施费、税费等完成本工作的所有费用)”;第5.2条约定“本工程价款总计暂定人民币1751530.45元”;第5.3条约定“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是调整:(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第5.4.2条约定“进度款:货到现场,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项目部验收合格后)付至产值的80%”;第5.4.3条约定“结算款:甲方整体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95%,质保金5%”;第5.4.2.5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完成支付剩余合同款95%,扣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乙方在质保期内,对所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乙方不能及时进行维修,甲方派人维修后,相关费用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乙方履行维修任务完成后2个月内返还”。甲方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司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精装修项目部印章和合邦公司公章。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完工,于2018年6月22日总体验收合格。期间,***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合邦公司支付款项。 庭审中,合邦公司认可收到***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总计1182868.92元;对未付款部分,认可按合同约定向***司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承担税费。本案中,合邦公司申请对***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交纳保全费4730元。 针对案涉工程结算价款问题,本院进行法庭调查。合邦公司提交***签字的结算书,与***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关联案件中***代表***司签字的合同书。上述证据载明如下内容:2019年12月30日,***在结算书上签字,显示结算金额为1932851.52元;2020年1月3日,***对合邦公司发的对账单无异议;合邦公司与***司就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西区GRC材料供应及安装签订承包合同,***代表***司在该合同上签字;***代表***司在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西区商业室内外装修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合邦公司同意对案涉工程总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传票传唤***司到庭参加司法鉴定,但***司未在规定时间到庭,致本院无法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合邦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再次向***司邮寄结算文件,***司仍拒不对合邦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发表意见。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再次书面要求***司限期举证并限期与合邦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但合邦公司仍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及办理结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报价清单、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竣工验收报告、增值税发票、保全费票据、结算审核审定表、三岔湖小镇鲜花小镇门窗结算书、协议书、结算审核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司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包单位,原告合邦公司虽未与***司签订合同,仅与***司项目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但***司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并直接向合邦公司支付工程款,故项目部的行为对***司构成表见代理,***司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对北京***司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应付工程款具体金额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对应付工程价款具体金额问题。本案中,***司多次向合邦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案涉工程总体验收合格后,合邦公司向***司申请结算,***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确认,合邦公司按约定向***司邮寄结算文件,但***司拒不出具书面结算书。本院组织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但***司拒不配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再次要求***司限期举证并限期结算,***司仍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或提交结算书。在合邦公司已穷尽手段情况下,***司持有证据,拒不提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以合邦公司提交的***司财务人员认可的结算文件为据,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932851.52元,扣除合邦公司认可已支付的工程款1182868.92元,***司还应向合邦公司支付工程款749982.6元。 对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整体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下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乙方履行维修任务完成后2个月内返还。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22日总体验收合格,故在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总价款于2020年1月3日确定后,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总价款的95%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同时,***司按约定应于2020年8月22日向合邦公司支付质保金,现期限已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故合邦公司要求***司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未付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以工程款6533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利息;以质保金96642.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9982.6元及利息(以工程款6533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质保金96642.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0元,保全费4730元,合计10840元,由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