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申2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虹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芙蓉村天心寺禅茶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574746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215号、217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3921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虹燃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1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虹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虹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虹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越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