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20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四川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证合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4011.06元,执行费16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现已经执行到位5497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屋、车辆,等登记信息,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随时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宇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