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群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宁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596号
原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尧钰,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风云琥珀名城**。
拟任法定代表人:邹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泽宇,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群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div>
法定代表人:苏秀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鑫,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佳之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张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宁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群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之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11.00元,由原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新
审 判 员  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方祺
书 记 员  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