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群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2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期安,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四川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秀琼,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期安,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群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0号1栋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苏秀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期安,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唐定云,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秀琼、四川群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唐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9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0元,减半收取14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