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1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50158W。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东街1号。
经营者:贺昕,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1C7HK1Y。
上诉人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的诉求与项目所在地无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适用约定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在开封市××区,开封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
审判员***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