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604号
原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1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美,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98号15D-H。
法定代表人:司徒永忠。
被告:北京京广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家村顺通路李家桥段14号。
原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北京京广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7.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