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102民初3号之二
原告:西藏家百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天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佳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玲,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怡,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凯,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原告西藏家百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温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25日,西藏家百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西藏家百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家百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2.32元,减半收取计3721.16元,由西藏家百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振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巴桑
书 记 员 尼玛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