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2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号*栋**楼****号。******
注册号510000000249376(1-1)。******
法定代表人周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号。******
注册号410292603009722(1-1)。******
经营者贺昕,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内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举证的现场照片若干。证明上诉人入场后的两个障碍:1、装修现场存在大量的建渣沫做清运。2、在上诉人入场后遭遇到暴力阻挠,被上诉人并未到现场处理。在没有得到被上诉人明确具体开工时间的情况下,上诉人从成都组织到开封的所有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机具及为该项目采购的全部材料、设备被迫又从开封全部撤回成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3、由于被上诉人违约导致工程停工30天以上,上诉人解除合同有理有据。3、装修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诉人的损失。******
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辩称:1、上诉人未履行双方签订合同,诉至一审,其目的就是,拖延归还被上诉人的交付给上诉人的装修工程款,上诉人用意很明确,能拖就是拖,拖不下去就同意归还一部分,如果不同意暗示用老赖的方法。被上诉人要求维持一审判决。2、双方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将第一批工程款517500元支付被上诉人,但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施工。3、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10月26日,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河南省开封市塞纳春天咖啡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装修位于开封市金明东街1号的开封市塞纳春天咖啡厅(不包括原装修的拆除工作),工程造价115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第一批工程款517500元。合同签订后,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按约将第一批工程款517500元支付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然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派施工队进场施工,也拒绝退还517500元装修款。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装修款517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要求判令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装修款517500元;解除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6日,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开封塞纳春天咖啡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金明××号商铺(塞纳春天咖啡厅)的装修工程,工程造价为115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需向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工期为43天(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需按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要求在10月25日晚6点前将一层场地交付给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二层最晚交付时间为10月27日晚8点。如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不能按期交付施工场地,经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确认,工期相应顺延。非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误工或停工30天以上,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原告须在30日内完成对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施工项目的结算并全额支付工程款。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任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可办理终止或延误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合同签订后,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向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转款517500元。2015年10月26日,因前期拆卸工人在施工场地受伤,为避免发生冲突,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申请延期施工,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于2015年11月1日准许暂停施工10天。2015年12月7日,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以电子邮件及微信形式通知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开始施工,但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复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均认可本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装修款5175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517500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造成,故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应向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5万元,结合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提交的证据,涉案工程停工系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申请停工、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予以准许,系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对于该项辩论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因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99470元,应予以抵销。关于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抵销权应否支持的问题,所谓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抵销的意思表示,是以债权消灭为直接目的的处分行为,同时是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形成行为,依其作用来分,抵销属于消灭法律关系且涉及他人的形成权,故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抵销权应当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据此才能使用交叉债权在本案中予以消灭,但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案中进行反诉,且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损失,故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要求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返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装修款517500元;二、驳回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的其他诉讼。******
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有新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因停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的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并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诉人损失的上诉意见。经查,2015年10月26日,因前期拆卸工人在施工场地受伤,为避免发生冲突,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申请延期施工,2015年11月1日,开封市开发区塞纳春天咖啡厅准许暂停施工10天,同日,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回复等待被上诉人将事情处理好后再行协商时间安排进场施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回复予以确认。依双方约定,开工时间受制于拆卸工人受伤情况的处理,但该事情何时能处理好本身不确定,至此,双方约定的开工期限应为不确定。2015年12月7日,被上诉人以电子邮件及微信形式通知上诉人可以开始施工,但上诉人拒不复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的时间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故被上诉人并不存在违约。上诉人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76元,由四川风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