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智信诚海纳天时科技有限公司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大智信诚海纳天时科技有限公司、徐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3727号
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留闯,男。
被告:四川大智信诚海纳天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徐毅。
被告:徐毅,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智信诚海纳天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霄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宝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