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胥波,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晋阳村中央花园新城市别墅商业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胥波、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830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胥波、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胥波、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胥波、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使用、不动产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热**20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1000000元本金,诉讼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的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183执9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林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