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02民初713号
原告:昌都市***深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MAB04DRH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262928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MA6TDC0F0B。
负责人:**。
原告昌都市***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昌都市***深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112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都市***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拉 西
审判员 ***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西热江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