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33民初56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四川永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信用代码:9151091076962772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男,彝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永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朱月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