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永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中铁西城写字楼2栋15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颖,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天罡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华,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永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案涉污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以及本案是否存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约定和法定条件等事实未查明,属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永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向 明
审判员 付 屹
审判员 伍子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