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与四川永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3民初1617号

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天罡村一号。

负责人:刘建国,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华,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中铁西城写字楼2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颖,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永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75元,减半收取10387.5元,由原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胡瑞谦

审 判 员  李 舟

人民陪审员  曾海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建村

书 记 员  陈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