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伦特经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609号

申请人:山东华伦特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9号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F2F1R5K。

法定代表人:勾工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1栋1单元21层2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757001X1。

法定代表人:李英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一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672225579H。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伦特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山东华伦特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7月7日立执保案件,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9633.5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9633.5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