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609号
申请人:山东华伦特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9号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F2F1R5K。
法定代表人:勾工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1栋1单元21层2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757001X1。
法定代表人:李英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一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672225579H。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伦特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山东华伦特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7月7日立执保案件,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9633.5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9633.5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