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城市路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永城市路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马牧乡*****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冲冲,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1栋1**21层2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城市路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1187.98元(含执行费10309元);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