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银区运力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65号-20幢(11)9幢1-04。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5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1栋1**21层2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区运力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白银区运力工程机械租赁部租赁费30739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3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白银区运力工程机械租赁部租赁费304335元,自2023年3月5日前支付57392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4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50000元,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402执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娟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坤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