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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运力工程机械租赁部、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银区运力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65号-20幢(11)9幢1-04。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5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1栋1**21层2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区运力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白银区运力工程机械租赁部租赁费30739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3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白银区运力工程机械租赁部租赁费304335元,自2023年3月5日前支付57392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4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50000元,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402执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娟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坤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