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1754号
原告:泗洪县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3960F,住所地泗洪县半城镇雪南村。
法定代表人:周宝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瑶沟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468922829C,住所地泗洪县瑶沟乡瑶沟街。
法定代表人:陈岩,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洪县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瑶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泗洪县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泗洪县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可以申请撤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洪县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洪县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波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笑笑
书 记 员 胡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