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896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3960F,住所地泗洪县半城镇雪南村。
法定代表人:周保荣。
被告:赵杰,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8397962M,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
原告***与被告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杰、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思奇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