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476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
被告:赵杰,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
被告: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8397962M,住所地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3960F,住所地泗洪县半城镇雪南村。
法定代表人:周保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赵杰、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