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4597号
原告:**,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告:**干,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132419890712265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孙园镇李庙村民委员会13组362号。
被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告: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3960F,住所地泗洪县半城镇雪南村(现住泗洪县青阳街道奥体新村小区东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保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曼曼,系公司办公室主任,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住泗洪县。
原告**与被告**干、***、泗洪县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波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笑笑
书 记 员 胡晓凡